本案经仲裁委、一审判决后,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,认为《入职申请表》工资单已经足以证明甘某的入职时间为2011年8月22日,而甘某提供的证言并无身份情况证明,亦未出庭作证,故该证言不具备证明效力,且其亦没有提供其他关于在2011年5月18曰入职某装饰公司工作的证据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,因此驳回甘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。
more+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,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,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
more+本案是一起员工入职不足一个月,因个人原因离职,企图通过离职员工的证言、单位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,诉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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